因博罗县石湾镇向晨曦托管部(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餐饮服务,本局于2025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9日开始在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西埔小组46号一楼开始经营餐饮服务但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2025年7月5日,违法经营额共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询问笔录、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供述的情况及提供的证据
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
5.查封正文及送达回证、财物清单、解除查封正文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查封了涉案场所和后续依法进行解除强制措施
6.减轻处罚申请书及案件讨论记录,证明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一份减轻处罚申请及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讨论记录
2025年09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5〕8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认识违法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另外,当事人在2025年8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当事人供述存在经济困难和生活压力大的情况承诺事后定会守法经营,恳请我局不再没收其的经营工具。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属于减轻档次。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圆整(¥1200),合计罚没人民币肆仟贰佰圆整(¥42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通知书上指定的代收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搜一下
粤公网安备 44132202100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