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呈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经调查,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询实名办税系统,认定惠州市呈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WQ9G05)的法定代表人聂珍已采集、验证实名信息,因聂珍曾在税务机关有实名认证,且被认定为非正常经营户,不同意撤销登记。根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2018年6月25日核准的惠州市呈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WQ9G05的设立登记。
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博市监不撤登〔2025〕8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博市监不撤登〔2025〕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中城北路247号
联系电话:0752-6288037)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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