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5年度年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5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各类经营主体: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网页报送(适用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网址:https://gsxt.amr.gd.gov.cn/aiceps),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项,登录后依次填录信息保存并公示。
手机报送(适用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手机微信关注“惠州市场监管”,输入年报查询,点击【企业年度报告填报】栏目项,按要求填录信息保存并公示。
纸质报送(适用个体工商户):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以上内容相关办事指引、文书表格,可使用手机微信关注“惠州市场监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年报”查询、下载。
四、注意事项
1.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报送2025年度年报时,应对往年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须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年度报告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视为通过。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当报送外商投资信息。
3.各类经营主体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4.经营主体如符合失信修复条件的,应及时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或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经营主体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其他说明
对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信用约束及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288082 登记窗口6299307
城东监督管理所6223744 石坝监督管理所6160141
城西监督管理所6629306 泰美监督管理所6605196
龙溪监督管理所6678496 长宁监督管理所6660240
园洲监督管理所6680411 石湾监督管理所6913866
横河监督管理所6382117 杨村监督管理所6691239
龙华监督管理所6699890 公庄监督管理所6100452
麻陂监督管理所6356141 湖镇监督管理所6657165
杨侨监督管理所6696163 柏塘监督管理所6330180
观音阁监督管理所6751183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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