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亚俊:
因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餐饮服务,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监处罚【2025】852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合计罚没人民币叁仟伍佰圆整(¥3500)。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越锋(19090330669)、钟彩云(19090330071)联系电话:0752-6913857
单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清湾路66号
由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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