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芳: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0日在位于博罗县杨村镇坑美村委会茶耳小组的场所内未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圆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到博罗县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本机关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博卫医告〔2025〕3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注:本公告同时发布在博罗县人民政府博罗县卫生健康局官网http://www.boluo.gov.cn/bmzb/xwsjkj/)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卫医告〔2025〕34号).pdf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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