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芳:
你(单位)未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于2025年4月20日在位于博罗县杨村镇坑美村委会茶耳小组的场所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圆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卫医罚〔2025〕3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注:本公告同时发布在博罗县人民政府博罗县卫生健康局官网http://www.boluo.gov.cn/bmzb/xwsjkj/)
特此公告。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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