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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送达公告(杨*民)

发布日期:2026-02-03 17:03 来源: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机构: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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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民: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2023年7月16日开始至2025年5月28日在博罗县园洲镇文广路76-78号的中华民间健康创新保生堂擅自从事中医诊疗活动被博罗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亮诉乳山市卫生健康局、乳山市人民政府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及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裁量情节较轻,裁量基准从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2、没收药品(详见:博卫医证保〔2025〕0528001号、博卫医证保〔2025〕0528002号);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该处罚决定,于2025年10月10日公告该处罚决定,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你(单位)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博卫医催〔2026〕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博卫医罚〔2025〕23号)。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共人民币捌万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缴至博罗农商银行,履行缴交罚没款义务前应当先联系我局开具缴款书(联系电话:0752-6738273,地址:博罗县博罗大道中819号博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罗县卫生监督所)一楼稽查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博罗县博罗大道中819号博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罗县卫生监督所)一楼稽查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博卫医催〔2026〕1号).pdf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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