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龙溪柏颜美容馆(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BTA2HH0U,地址:博罗县龙溪街道夏寮村龙桥大道536号。经营者:陈×娟,性别:女,民族:×族,身份证号:350×26,住址:××省××市×镇×号,联系电话:157669×)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11月12日,你单位经营者陈×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在未经备案的位于博罗县龙溪街道夏寮村龙桥大道536号的你单位博罗县龙溪柏颜美容馆(个体工商户)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产生违法所得28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2800元于2025年11月12日全额退还。
你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自2024年4月至2025年11月12日开展生活美容经营,擅自营业时间超过三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博卫医证保〔2025〕GG1112001);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卫医罚〔2025〕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1月28日送达,但你单位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现本机关向你单位作出《催告书》(文号:博卫医催〔2026〕4号),催告你单位积极履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及相应缴款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文号:博卫医催〔2026〕4号)及相应缴款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 博卫医罚〔2025〕48号 )。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缴至博罗农商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博罗县博罗大道中819号博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罗县卫生监督所)一楼稽查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超出缴款书限缴日期的,可联系我局重新开具缴款书。(联系电话:0752-6738273,地址:博罗县博罗大道中819号博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罗县卫生监督所)一楼稽查股)。
特此公告。
附件: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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