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
“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长宁镇人民政府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
一、自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各市场开办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
1. 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 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3. 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4. 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LED灯珠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5. 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混合搭配使用;
6. 禁止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场内经营者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博罗县长宁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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