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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代履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8-17 10:19 来源:湖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湖镇镇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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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丁铁牛

  居民身份证:412823198606******

  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5月20日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你于2026年5月20日在黄塘村黄新小组租赁场地内擅自设立弃置受纳建筑垃圾,经测量,堆填建筑垃圾方量为248立方米,无法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5 月 27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粤惠湖责改〔2026〕052701 号),责令你于2026年6月15日前清理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恢复原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6月26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催告书》(粤惠湖镇罚责改〔2026〕5 号),2026年8月4日向你送达了《代履行催告书》(粤惠湖镇罚代履催〔2026〕5 号),经催告你仍未履行。

  案发场地地类为林地,鉴于你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后果已经破坏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现决定由本机关(单位)委托惠州市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履行。

  代履行事项:清理案发场地堆放的建筑垃圾(砖渣),初步预估为248立方米,具体以施工过程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

  代履行的方式:由本机关(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实施代为清理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并运输至合规受纳场。

  费用承担:经初步评估,清理上述建筑垃圾需花费人民币(包含人工费、设备费、运输费、处置费等)84000元,以上费用由你全额承担。代履行完毕后,本机关(单位)将向当事人出具费用清单,当事人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后15日内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代履行的时间:2026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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