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XX:
你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街道高速4标钟屋村群星东南388米附近地段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单位)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6月19日直接送达该处罚决定,但你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现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文号:粤惠龙溪罚催字〔2025〕18-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25年6月1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龙溪罚罚字〔2025〕18 号)。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履行缴交罚没款义务前应当先联系本机关开具缴款书(联系电话:0752-6208335,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街道人民南路综合行政执法队)。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街道人民南路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2日

粤公网安备 44132202100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