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乡镇(管委会) > 泰美镇人民政府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 通知公告

博罗县泰美镇综合事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5-10-30 16:22 来源:泰美镇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博罗县泰美镇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体: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博罗县泰美镇综合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博罗县泰美镇创新路39号泰美镇人民政府大院办公大楼内。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博罗县泰美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博罗县泰美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博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协助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治理体系,通过全方位的服务、管理与执法协同,保障辖区安全、有序、和谐运行,推动镇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做好综合治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市场环境秩序、安全生产管理、文化安全、城市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劳动保障等日常巡查工作。

  (二)协助做好基础网格划分、网格调整、房屋编码等工作。协助采集和报送各类矛盾纠纷、隐患问题等事件信息,做好基础网格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三)协助做好乡村规划、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镇建筑项目的规划报建工作。

  (四)协助做好村镇市政园林设施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和维护。协助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参与辖区内客货运站场(含公共交通)网络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客运站场的养护和日常运维工作。协助做好乡道、村道(包含港口、码头)的规划、建设、管养及路政巡查。协助开展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六)负责辖区内的房产事务、物业管理相关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

  (七)贯彻落实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渔业、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开展农业、畜牧业、农机等相关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

  (九)协助开展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协助做好动植物疫病的防控、防治、免疫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兽医卫生工作,推进畜牧兽医技术创新。协助做好辖区内农产品和农副食品安全检测、禽畜肉食品卫生检疫、药物残留等检测工作。

  (十)协助做好“三防”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建设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工作。负责组织辖区水源保护区整治工程项目的实施。

  (十一)协助做好农、林、水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组织,本单位的党员统一纳入博罗县泰美镇机关第五党支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业务范围内的规划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博罗县泰美镇党委。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组织本单位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

  (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委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开并主持。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中共博罗泰美镇党委任免;

  (二)职权:

  1、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2、负责组织拟定本单位工作的开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有关规章制度;

  3、检查、督促、协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高效、协调运作;

  4、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5、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6、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指挥和决策;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未设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满意度调查、座谈、服务热线或来访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以依法合规、公益服务、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等运行原则协助开展日常巡查与事件处置、项目协调与建设管理、农业服务与应急管理、网格管理与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协助做好综合治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市场环境秩序、安全生产管理、文化安全、城市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劳动保障等日常巡查工作。协助做好基础网格划分、网格调整、房屋编码等工作。协助采集和报送各类矛盾纠纷、隐患问题等事件信息,做好基础网格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同时,协助做好乡村规划、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镇建筑项目的规划报建工作。协助做好村镇市政园林设施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和维护。协助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参与辖区内客货运站场(含公共交通)网络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客运站场的养护和日常运维工作。协助做好乡道、村道(包含港口、码头)的规划、建设、管养及路政巡查。协助开展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的房产事务、物业管理相关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同时,贯彻落实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渔业、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农业、畜牧业、农机等相关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协助开展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协助做好动植物疫病的防控、防治、免疫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兽医卫生工作,推进畜牧兽医技术创新。协助做好辖区内农产品和农副食品安全检测、禽畜肉食品卫生检疫、药物残留等检测工作。协助做好“三防”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建设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工作。负责组织辖区水源保护区整治工程项目的实施。协助做好农、林、水执法工作。完成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因本单位发展和管理需要对章程进行修改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10月21日经博罗县泰美镇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博罗县泰美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件:

《博罗县泰美镇综合事务中心章程》制定说明.docx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信息
【TOP】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