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博罗)罚[2021]5号 惠州市木风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KT8H5Q 住所:博罗县湖镇镇下村广梅公路外沿 法定代表人:龙小燕 身份号码:362430197707172910 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7日和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4月24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的生产,于2018年5月租用厂房,于2019年1月完成生产设备安装并投入生产至今,占地面积约244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445平方米,投资额是100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22人。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吊锣2台、封边机1台、切割机1台、四面刨1台、雕花机2台、双头立铣机1台、拼板机1台、冷压机1台、三排钻1台、手压机1台、带锯1台、指接机1台、烙花机1台、推台锯5台、断料锯5台、卧式带锯1台、双头剪2台、修边锯2台、平刨1台、压刨2台、地镂1台、气动打孔机1台、空压机1台、双面刨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1、门板:原材料→开料→拼板→出隼→组装→试装→包装→出货;2、柜体:原材料→开料→排孔→封边→试装→包装→出货。主要的原辅材料是:木材、乳胶。木材、乳胶的年使用量分别是:120立方米、0.8吨。在生产过程中开料、排孔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拼板、封边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1月2日,我局送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惠市环(博罗)违改[2020]13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0年10月19日对罗敏祖的调查询问笔录、惠州市木风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厂房租赁合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惠市环(博罗)违改[2020]132号)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博罗)罚告[202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1年1月14日你(单位)提交申辩材料称: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试生产至今都处于亏损状态,至今仍拖欠租金69.6138万元、银行贷款113.6万元、供应商货款94.23万元、员工工资3个月。目前又因疫情,员工担心家乡封城不能回家过年,现都陆续请假回乡,致使生产不正常。因疫情有反弹的势头,市场行情不明朗,公司已无力为继。公司自生产前已配套安装有粉尘收集设施,没有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损害,申请减免罚金。 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你(单位)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情节,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参照表序号第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20,00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参照表序号第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200,000)。 两项共计处罚款贰拾贰万元人民币(¥2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凭银行缴款回单到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D厅D01窗口打印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或者直接到该窗口刷卡缴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博罗农商银行社会服务中心分理处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收款项 账 号:9095520012269010 地址: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西街水西新城 缴款咨询电话:0752—6299326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博罗县罗阳街道北门路3号 联系电话:6630801 邮政编码:516100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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