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博罗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博罗县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我县印发了《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博府〔2023〕25号)(下称《通告》)。2024年9月24日,我县印发了《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的决定》(博府〔2024〕27号)(下称《决定》)。《通告》《决定》将于2025年12月16日有效期届满,为保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延续性,加强博罗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博罗县经济、人文、旅游城市整体形象,解决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确定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城管领域的执法边界,经十七届8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通告》和《决定》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16日。
二、目标任务
(一)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同步
凡博罗县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学校、医院、集市等区域,均应划为城市化管理区域。
(二)相对集中
为便于实施管理,在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时,应当尽可能与行政建制相一致,做到连片成带、相对集中。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实行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定义及意义。
(二)明确了罗阳街道、龙溪街道、龙华镇、长宁镇、园洲镇、福田镇、石湾镇、横河镇、湖镇镇、泰美镇、杨村镇、杨侨镇、柏塘镇、公庄镇、麻陂镇、石坝镇、观音阁镇17个镇街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
(三)明确执法保障。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工作职责在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日常城市管理 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利民惠企措施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适用《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提高博罗县城市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博罗县城市文明形象。
五、前后政策差异
(一)区域范围调整
明确了罗阳街道、龙溪街道、龙华镇、长宁镇、园洲镇、福田镇、石湾镇、横河镇、湖镇镇、泰美镇、杨村镇、杨侨镇、柏塘镇、公庄镇、麻陂镇、石坝镇、观音阁镇17个镇街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政策制定前未明确具体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二)明确执法保障
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工作职责在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日常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政策制定前未明确职责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