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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30 12:56 来源: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机构: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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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当前,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70个项目入列,其中国家级项目1个、省级项目4个、市级项目13个、县级项目52个。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持续推进,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出台县级层面规范性文件,与中央、省、市各级法律法规相衔接,结合博罗县实际,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工作。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了《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县级层面规范性文件,与中央、省、市各级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传承人。

  (二)认定工作承办单位及周期。本办法指出,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命名、传承资金申报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博罗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工作需求,可择机开展认定工作。

  (三)认定原则和认定程序。本办法规定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范围和标准。本办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达到以下标准可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一是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社会、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对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三是植根于地方文化土壤,与博罗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四是具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较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在城乡中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条件。本办法明确,申报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项目中所有传承的环节和内容,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情形和事项,所有传承人要爱党爱国,敬业奉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二是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三是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其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四是当前主要传承人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至少15年,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五是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六是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七是积极配合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八是本县居民或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均不得认定为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

  (六)提出申请所需材料。本办法规定,申报代表性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是项目介绍。二是项目基本信息。三是项目保护单位。四是项目计划。五是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申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二是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个人技艺传承、历史与现状、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等文字材料;三是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技艺主要特征、核心要素、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是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五是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图片及视听资料等材料。

  (七)建立评估制度。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同时建立由各类项目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委库,适时组织不少于5名评委对推荐项目和传承人进行评审,提出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推荐人选。

  (八)明确权利与义务。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六个方面权利,需承担五个方面义务;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六个方面权利,需承担七个方面义务。

  (九)明确支持措施。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县级优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是支持或协调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是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是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四是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是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是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一是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县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二是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三是歪曲、贬损县级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五是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六是故意侵占或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七是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八是自愿放弃或者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的其他情形。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取消其资格: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超过1年未在县域内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三是连续两年未参加县文化管理部门召集主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展演、展示等公益活动的;四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五是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六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剽窃或购买行业内其他传承人研究成果,用于自己项目传承的;七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八是自愿放弃或者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利企惠民措施

  传承人支持体系:政策明确为传承人提供专项补助经费,协调落实传承与传播场所,支持其参与专业培训与技艺交流。对传承成效显著、社会贡献突出的传承人,给予荣誉表彰及相应物质奖励,全面激发传承活力。

  保护单位权益保障: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专项补助,具备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并可合理利用非遗项目进行产品开发与服务创新,推动非遗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增强项目自我发展与市场适应能力。

  社会参与激励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对捐赠重要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保护非遗的良好氛围。

  五、前后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六、适用范围

  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七、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传承人。

  (二)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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