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5-006
博府办〔2025〕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博有关单位:
《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10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保护管理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命名、传承资金申报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博罗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工作需求,可择机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范围和标准。
(一)申报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于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项目标准
1.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社会、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对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2.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3.植根于地方文化土壤,与博罗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
4.具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较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在城乡中以活态形式存在。
第九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中所有传承的环节和内容,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情形和事项,所有传承人要爱党爱国,敬业奉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三)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其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四)当前主要传承人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至少15年,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五)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六)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七)积极配合各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
(八)本县居民或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均不得认定为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
第十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申请,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镇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向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代表性项目材料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理位置、分布范围、历史沿革、基本内容、实践方式、主要特征、文化意义、社会功能等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分布区域、传承谱系、代表性传承人、地理环境、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主要特征、重要价值、存续状况、实物及制品等相关文字与图片材料;
3.项目保护单位。必须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提供单位基本信息、保护单位承担保护职责的能力说明等相关文字与图片材料;
4.项目计划。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与成效、主要保护内容、主要任务、预期目标文字资料;
5.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二)申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材料
1.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个人技艺传承、历史与现状、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等文字材料;
3.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技艺主要特征、核心要素、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图片及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一条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的材料要认真审阅,指导帮助申报人完善资料,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同时建立由各类项目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委库,适时组织不少于5名评委对推荐项目和传承人进行评审,提出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对推荐项目和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
第十四条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名单,代表性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传承人由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布,并予以颁发牌匾、证书。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二)享受规定的保护单位补助经费;
(三)向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
(五)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与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参加教育培训、表演、展示、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规定的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相应的报酬;
(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见、建议;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开展传承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积极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推广与其他公益性活动;
(五)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县文化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承担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
第十九条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县级优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支持或协调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进行总结,对作出重要贡献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可授予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物质或现金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二条 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县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歪曲、贬损县级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六)故意侵占或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七)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八)自愿放弃或者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退出机制,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超过1年未在县域内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县文化主管部门召集主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展演、展示等公益活动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剽窃或购买行业内其他传承人研究成果,用于自己项目传承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自愿放弃或者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死亡、年龄、疾病、团体解散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时报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等原因,或者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等捐赠,对捐赠者,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破坏已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场所。
第二十八条 县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县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方可开展调查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县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完成获批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调查时应当与博罗县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合作进行,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向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及实物复制件和图片,经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方可带离,不得以任何借口拿走项目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实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