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明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伟明):
本委受理李敬平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博劳人仲案字〔2025〕1987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李敬明与你司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裁项不作为涉及补缴社保、公积金的依据)。
因联系你单位未派人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且通过EMS劳动人事仲裁专递也无法送达。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博劳人仲案字〔2025〕1987号)。请你司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义和大小塘劳动力中心市场大楼(博罗大道西326)4楼403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务中心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在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2-6632518
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附:
张贴地址:博罗县长宁镇新村村委会六队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