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玮精机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再万):
本委受理杨恒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博劳人仲案字〔2026〕1369号)。申请人杨恒灿请求裁决: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6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356.32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相关法律文书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被退回。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定于2026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义和大小塘劳动力中心市场大楼(博罗大道西326号)四楼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缺席审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在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魏书记员 电话:0752-6632518
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