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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育勇2026年7月13日向本局提出吴育勇(伤者)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若你单位认为吴育勇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你单位未签收,现对你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举证公告,请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下列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本局审核。如在举证公告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告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你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就申请人反映问题提交书面回复及事故经过书面材料;
2.伤者吴育勇本人2025年5、6月的工资表及上下班考勤记录;
3.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其他证据。
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