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罗浮山管委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是博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为副处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罗浮山管委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罗浮山管委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二)拟订风景名胜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文化旅游资源等保护、传承、综合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周边乡镇文旅资源的规划、建设和开发利用。
(四)负责景点、旅游项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活动、票费、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做好旅游调查统计工作,及时发布旅游相关信息。
(六)按权限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管理工作。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八)依法查处破坏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文物、自然景观、地形地貌和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职能转变。聚焦环南昆山—罗浮山县镇村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全面推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统筹利用好“山上”“山下”资源,将风景名胜区深厚的非遗文化底蕴、丰富的自然资源,与周边乡镇乡村振兴、文旅产业、康养基地、特色产品等要素相结合,加大融合发展力度,打造精品文化旅游品牌,提升旅游市场活力,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与周边镇政府有关职责分工。罗浮山管委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风景名胜区与周边乡镇城乡规划建设的统一协调和文化旅游开发。镇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配合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罗浮山管委会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罗浮山管委会设下列副科级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后勤、机关安全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纪检、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统筹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工作,协调政法、司法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卫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财务科。制定风景名胜区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投、融资方案。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信用、金融等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票费管理和税费工作。协助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相关国有企业开展财务监督。
(三)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区域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考虑风景名胜区与周边乡镇城乡规划建设的统一协调性。依法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土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雕塑、路牌、广告的选址定位、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界碑、界桩的设立和管理维护。负责园林绿化和公共市政设施建设的管理。
(四)文旅发展科。统筹协调周边乡镇文化旅游开发,制定风景名胜区旅游市场年度计划、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旅游信息。负责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招商选资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范旅游商业经营场所建设,监督景区内文明旅游、文明经营等活动。负责处理旅游投诉纠纷和相关建议,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负责文物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
(五)生态保护科。负责风景名胜区森林、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利用。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罗浮山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名录、保护档案和古树名录的日常管护工作,编制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植树造林、国土绿化,优化森林结构和森林蓄积量。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以及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与建设。做好森林保护、森林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好山林土地纠纷等工作。
(六)宗教事务科。按权限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宗教场所开展爱国、遵纪守法教育活动,团结宗教界人士共同建设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依法保护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场所关系。
(七)应急和综合执法科。负责风景名胜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消防安全、森林火灾扑救、防汛、防风、防旱等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执法工作,统筹协调风景名胜区有关部门、长宁镇,依法查处各种破坏名胜古迹文物、自然景观、地形地貌和基础设施等行为。
第九条罗浮山管委会机关编制29名(其中行政编制19名,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制10名)。设主任(副处级)1名,专职副书记(正科级)1名,副主任(正科级)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十条罗浮山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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